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机电工程系发布时间:2013-12-23浏览次数: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六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及时申请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要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院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院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市、区)的招生部门确定,并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分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所有学生均须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网址:http://www.chsi.com.cn)上进行电子注册后方可能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由教务处学籍室办理。电子注册包括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历注册三类。
[1]
学籍注册:新生到校报到注册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合格者,学院将为新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籍注册。只有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完成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才能获得学籍,成为我院在籍学生。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可凭本人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和核对自己的学籍状态。
[2]
学年注册:在籍学生每学年须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年注册,同时完成学生的学籍记载。学生正常的学籍状态应为注册学籍,欠费学生暂不予以学年注册,其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只能以旁听生的身份参加学院的各种教学活动,考试成绩须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学籍状态更改为注册学籍后方能生效,同时,暂缓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能颁发学历证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交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等其它形式的资助,按学院规定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到教务处学籍室办理学年注册。
[3]
学历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后(详见本规定第八节)才能进行学历注册。学生学历注册后,其获得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才有效。
第八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将获得学院教学管理系统的个人帐号和密码,凭此帐号和密码可以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评教等教学活动,以及查阅教学计划、成绩档案和考试安排等相关教学信息。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要在规定日期到校并在各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报到注册条件的学生各系(部)不予报到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交费、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各系(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给学院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各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各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其学习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才有效并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三节 学制与修业期
第十条 各专业的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中规定的学制为准,学制即学生标准修业年限。学生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累计不超过两年(含休学和留级),超出最长修业期(规定学制+2年)后学院不再保留学生学籍,学生不能再参加学院教学活动。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学院为其颁发结业证书;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学院按退学注销其学籍。
学生可以登录学院教学管理系统,通过查阅《专业教学计划》了解自己的学制。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期内,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按学校规定结算学费。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节 教学计划、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经学院核准的人才培养工作基础性文件,规定了学生的学制、招生对象、学分要求、技能等级证书要求、课程设置、课程学分、课程教学进程等非常重要的教学信息,是学生毕业审核的主要依据。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包含必修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技能课)、选修课程(包括公选课、体育选修课和理论限选课)和顶岗实习三个组成部分。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是学院颁发毕业证书的前提。
教学计划中的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三个环节不计入所有学分统计范畴,但军训是学生一门必修课程,如成绩不合格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需在学期末(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凭本人的帐号和密码在教学管理系统上选择下学期修读课程(新生入校第一学期由学院代选课程),所选课程经审核通过后方才取得修读和考试资格。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顶岗实习由教学管理系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度自动为学生代选(除非学生本人在选课工作结束前书面提出申请更改学习计划并经其所在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批同意),理论限选课需由学生本人在系(部)的统筹安排下和导师的指导下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程目录中选修,公选课由学生本人在教务处公布的公选课目录中选修。
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学分总和不应低于18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审核通过,必须参加该课程学习,主动接受老师的教育和管理,并参加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不得自行终止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做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所有课程均须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组织课程综合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形式和方法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各门课程的特点由教研室提出初步意见,报系(部)审核同意。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ABCDE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和百分制之间的换算关系见表一。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综合考核成绩两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根据作业、提问、平时测验、半期考试、学习态度和纪律等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0%,综合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60%。若综合考核成绩小于45分,课程成绩不再进行综合评定,直接以综合考核成绩作为其课程成绩。课程成绩及格(≥60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综合考核,该课程成绩做零分处理:
[1]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次数累计大于或等于三次者;
[2]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时间(无论因公因私)累计大于或等于该课程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
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第十八条 学生如当学期有理论课程成绩不合格,在下学期开学前可以免费参加该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如≥60分一律以60分计入成绩档案。实践技能课、顶岗实习如课程成绩不合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或重考;公选课如成绩不合格不能补考、重修或重考。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已合格,但对课程成绩不满意,均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网上通知为准)通过教学管理系统申请课程重修或重考,并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后参加课程重修或重考(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12周周末)。体育课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重修,只能重考。各种实践技能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补考或重考,只能重修。每位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3门课程的重修。重修期间对学生的管理按照《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凡未合格课程通过参加重修、重考而合格者,该课程成绩以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凡已合格课程参加重修、重考后,成绩以高分记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才有效,事后补办无效(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缓考安排在次学期补考或重考时进行,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转学至我院的学生,如其在其他同层次或更高层次学历教育机构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在教学内容、学分(学时)和考核标准上达到或超过我院开设的相应课程时,可申请免修。学生免修课程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专业教学计划、对方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技能等级证书等),经我院开课系()教学负责人组织审核、教务处复核,可获得我院相应课程学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予以登记注册,但其课程成绩最高不得超过70分,绩点最高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计算机、体育等课程及实践性极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持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工作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调整该生体育锻炼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的学业状况,采用学分绩点进行评估,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表一所示:
表一:成绩分数、等级、绩点换算关系表
百分制与绩点对应关系 五级制与百分制和课程学分绩点对应关系1 五级制与百分制和课程学分绩点
对应关系2
课程成绩 课程学
分绩点 课程
成绩 对应
百分制 课程学
分绩点 课程
成绩 对应
百分制 课程学
分绩点
90≤
课程成绩≤100 4.0 90 4.0 A 95 4.0
85≤
课程成绩<90 3.7 A- 87 3.7
82≤
课程成绩<85 3.3 80 3.0 B+ 83 3.3
78≤
课程成绩<82 3.0 B 80 3.0
75≤
课程成绩<78 2.7 B- 76 2.7
72≤
课程成绩<75 2.3 70 2.0 C+ 73 2.3
68≤
课程成绩<72 2.0 C 70 2.0
65≤
课程成绩<68 1.7 C- 66 1.7
62≤
课程成绩<65 1.3 及格 60 1.0 D+ 63 1.3
60≤
课程成绩<62 1.0 D 60 1.0
课程成绩<60 0 不及格 45 0 E 45 0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
参与计算的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
式中课程类型系数:必修大类重点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取1.2,普通必修课程取1.0,选修课程取0.8
第五节 学习提醒、试读、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在每学期第3-4周(补考结束后)对学生进行成绩清理,对未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教学内容的在校生视情况给予学习提醒、试读、留级或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落实相应的教育或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学生学习提醒:
[1]
上一学期学生获得的学分总和不足18学分但大于或等于14学分者;
[2]
各学期累计所获得的学分不足其所修读课程学分总值的80%,但大于或等于60%者(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开始统计此项)。
对于学习提醒的学生,各系(部)应责成相应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一起帮助学生拟定出学习成绩提高计划。学生本人也应主动与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联系,积极寻求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须转入试读:
[1]
上一学期学生获得的学分不足14学分但大于或等于8学分者;
[2]
各学期累计所获得的学分不足其所修读课程学分总值的60%,但大于或等于40%者(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开始统计此项)。
学生试读期为一学期。各系(部)应责成相应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应给予试读学生重点关注,帮助学生拟定学习计划。学生本人也应主动与辅导员(班主任)和导师联系,积极寻求指导和帮助。
试读学生在第一次试读期满以后,继续构成上述试读条件,则学生本人必须申请留级(除非学生所学专业或方向无后续班级),否则学院对其做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允许试读两次,如第二次试读期满以后,再次构成上述试读条件,学院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级学生的管理
[1]
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方向)继续学习,执行下一个年级的教学计划;
[2]
留级学生在原年级所获得的各类学分经认定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对其做退学处理,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销学籍:
[1]
一学期内所取得的学分总和小于8学分者;
[2]
各学期累计所获得的学分不足其所修读课程学分总值的40%者(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开始统计此项);
[3]
构成前述各条款中退学条件者;
[4]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5]
自愿要求退学者;
[6]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其他原因经学生处行文做退学处理者。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学籍做退学处理,由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后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分管业务部门备案。退学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把退学文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或家长后,教务处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须办理完退学手续。办理退学手续时,学生处应当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教务处应当给学生核发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办理肄业证书。退学学生的户口和档案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
因病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所学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时间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每次至少一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待办理完当兵保留学籍手续后,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系()负责人审核、学生处审核、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离开学院,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各种活动。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后转教务处办理相关学籍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有关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院分管业务部门行文,并将休学文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须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除对口高职学生外,允许其他全日制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阶段(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网上通知为准)按规定程序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如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则须降级到当年新生班级重新学习,全校降级转专业总指标不突破当年新生人数的1%,优先批准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从2012级起,凡未跨大类申请转入同年级的其他专业者,须学习成绩优异且拟转入的班级人数不得突破50人,否则须降级;原则上学习提醒和试读学生申请转专业须降级。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况学院不予同意转专业申请:
[1]
专科第二批次招生的专业申请转到第一批次招生的专业;
[2]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申请跨大类转专业;
[3]
不同学制之间申请转专业;
[4]
申请从纯文科招生专业转到纯理科招生专业;
[5]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申请转入明显不适合就读的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系(部)组织认定后可继续有效,凡不能纳入新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范畴的学分可认定为公选课学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至其他学校,但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
[1]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认不宜在我院学习,但可以在其它学校学习者;
[2]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3]
由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办学类型转入普通高等教育;
[4]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和委托培养的;
[5]
应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的;
[6]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学生应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由教务处代收后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分管部门同意(如系委培生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由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
转出学院应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转出校同意函、拟转入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方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 转学学生的学费规定和成绩处理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我院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入我院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转出校所学习的课程要求不低于我校相应专业相同课程的要求,则经教务处按程序组织审核后成绩和学分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我院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分,教务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记为公选课学分。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期间,学生须遵守各项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无故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辅修证书
第四十六条 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操行评定合格,办理完学费结算等离校手续后学院核发毕业证书,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注册。
未经学历注册的毕业证书无效,学生凭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核实毕业证书真伪。
平均学分绩点在3.3且各课程绩点均在2.0以上者,可参评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七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含顶岗实习),获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80%以上,但未完全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核发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通过教学管理系统网上报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学院参加重修或重考,完全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即使学业达到毕业规定,但在毕业前受留校察看且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学院仍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毕业一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对其工作表现鉴定合格者,可以向学院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正式行文后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消其学历注册。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均为一次性证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肄业
学生在学院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
超出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期内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其学籍做退学处理,学生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辅修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的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节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从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适用于二O一二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二O一二级以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有关学习提醒、试读、退学等学籍处理的学分规定和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按原学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以前有关文件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此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有提及的申请均使用教务处统一设计的申请表,表格由申请人在学院教学管理系统自行下载。